四大公協會共同提出取締盜版、儘速修法、健全交易機制等三大呼籲。


7.19 UPDATE:電視新聞報導



台北市政府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要求蘋果、Google修改服務條款,建立App退費機制,若不配合,將依消保法祭出第58條,處以6萬至150萬元罰鍰。



我們絕對支持保護消費者的做法,但考慮每項產品的使用方式不同,鑑賞方式交易流程應重新規範。



條文不合時宜,應與時俱進


消保法第19條所謂的「郵購」定義,出現在第2條第10款,「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民國83年所制定公布的消保法,於民國92年加入網際網路條文,當時網路上所販售的產品多為實體產品。



時至民國100年,網際網路上販售眾多形式的數位內容產品,電子書、電子雜誌、歌曲、電影、圖鈴、動畫、遊戲、各種軟體程式(包含手機上的App)、雲端儲存服務、數位學習e-learning等等。數位內容產品不若實體物品,可檢視鑑賞,不滿意,七日內用紙箱重新打包,原物退貨處理。



數位內容業者風險大增,面臨營運困難


不同的數位商品,購買流程不同,購買銷售體系亦有所不同,應有不同的鑑賞期。一本電子書或雜誌,一首歌曲或一部電影,不用一天即可消費完畢,消費者在七日內援引檢視鑑賞條款,要求無條件退費,對數位內容業者的經營十分不恰當。同時數位內容產品在下載後,可輕易複製,幾乎沒有任何配套措施,可保證消費者已刪除或沒有複製其要求退費的數位產品。



台灣數位內容業者若承擔無條件退貨,營運風險大幅提昇,中華電Hami書城和MOD隨選電影,遠傳e書城和e市集,udn數位閱讀網,軟體商如電子地圖、數位字典、名片掃描等,數位學習業者,遊戲/虛擬寶物業者...,都將面臨營運上的困難。



建立簡易通報流程,取締盜版劣品


過時不宜的法令造成不合理的數位內容營運環境,最後台灣數位內容業者只能選擇出走,到其他國家上架。惡性循環之下,台灣的消費者也只能以跨國界方式,在網路上從其他國家消費。



同時處理詐騙/盜版軟體,不單僅從消保法下手,應正本清源,要求上架的業者要有真實身分,要求平台業者提供簡便透明的通報機制,一旦消費者通報有詐騙、盜版的數位產品,應有立即下架制度,並有法令與制度嚴懲販售劣品、盜版的業者。



目前台灣的數位內容/軟體產業正以創新模式嘗試衝刺,不合時宜和不周全的法令勢必扼殺許多新興守法的數位內容及軟體業者,對此我們有三大呼籲:




一、儘速修法,完善交易體制




過時不宜法令應儘速修改:


  1. 區分實體產品和數位內容產品之不同,檢視鑑賞產品方式也應有不同。數位產品或內容服務應建立合適的試用機制,讓消費者購買前先了解,避免事後糾紛 。

  2. 鑑賞方式非以7日時間為唯一考量,應以產品特性來分類管理。要求數位內容業者提供適當方式鑑賞。


如隨選電影提供前10分鐘試看、電子書提供第一章試閱、電子雜誌提供部份單元試讀、工具型軟體提供Lite版本試用、遊戲提供第一關試玩、歌曲是前30秒試聽…等,都是可以考慮的。




二、業者自律


鄭重要求從事數位內容/軟體的業者要自律。消費者不是傻子,以不實之內容(盜版內容、粗製濫造的劣品)詐騙消費者金錢,在網路發達的時代裡,只會賺到一次,不會有第二次。狡詐不實的業者,應受到法律嚴格制裁。




三、加強取締劣品、盜版品


對於跨國侵權、詐騙、盜版者,不單僅從消保法下手,平台商應建立透明簡易的通報方法,讓消費者可迅速通報和客訴。政府應發揮公權力加強取締,嚴懲盜版和不肖業者。



(依單位名稱筆劃排序)

中華動漫出版同業協進會 黃鎮隆 理事長

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 李錫敏 理事長

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 俞國定 理事長

台灣數位出版聯盟 何飛鵬 理事長



共同呼籲 2011.07.19



媒體報導:





引用 -> http://www.dpublishing.org.tw/2011/0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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